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从本质上讲,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允许施工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国建设主管部门已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当事人约定计价模式的推荐模式。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条"计价方式"中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行业规范,本条规定对在确定基本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当事人就工程量计算发生争议时,如何计算工程量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的多少存有争议,又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旨在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