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上诉后,对该二审裁判能否申请再审?
问:秦某与李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裁判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后秦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判。此时对该二审裁定,秦某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秦某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答:秦某可以对该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我们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条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的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就是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
再审程序依据原审程序确定,如原审适用一审程序,则再审也同样适用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可以上诉。但该上诉引起的二审仍旧是再审诉讼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的二审程序。二审作出的裁判也应同样属于再审裁判。因此,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对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如允许当事人再就该裁定申请再审,则实际将再次挑战原再审裁判。因此,当事人不能再就此裁定申请再审。当事人秦某应就该裁判寻求检查监督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