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上海)

发布时间:2023-02-02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上海)


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3)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4)质量缺陷所致损失的类型及范围。

(5)质量缺陷所致损失的金额和依据。

【注意事项】

(1)分包人,勘察、设计人及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质量赔偿的方式一般包括:减少工程款、支付合理修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支付约定的工程质量赔偿金。

(3)一般而言,在承包人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中,如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返工或改建为由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采抗辩形式即可主张权利,而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目身人身损害或财产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则应当提出反诉或另案主张,如发包人采取抗辩形式主张上述权利的,法院宜进行释明。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愁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他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诉请示例】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赔偿金 x 元及利息(以 x 元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理修复费用 x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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