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短信/微信公证业务手册(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8

保全短信/微信公证业务手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的办理基础、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出证的办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

2.办理基础

2.1事项名称与代码

2.1.1事项名称

保全短信/微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相应手段对短信/微信加以提取、固定、描述的过程加以监督的证明活动。

2.1.2代码

01050338:保全证据(0105)→保全视听资料(010503)→保全短信/微信(01050338)。

2.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办理该公证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见本书附表2参考文献。

2.3办理机构

本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受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的申请。

2.4办理人员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应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亲自办理;公证书使用地在境外的,该公证员还应取得涉外业务办理资格。

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咨询

3.1咨询要求

公证机构接待人员在业务咨询中应向咨询人说明申办保全短信/微信公证的申请程序和受理条件,告知公证机构接待窗口的地点和接待时间。

3.2咨询途径

3.2.1窗口咨询

本市公证机构接待窗口。

3.2.2热线咨询

12348上海法网热线以及本市公证机构咨询电话。

3.2.3网络咨询

上海法网、上海公证网、本市公证机构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

3.2.4电子邮件咨询

本市公证机构电子邮箱。

4.申请与受理

4.1接受申请

4.1.1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短信/微信保全行为发生在本市; b )申请人与保全的内容有利害关系。

4.1.2申请方式

保全短信/微信公证采用公证机构窗口接受申请的方式(窗口情况见本书附表1)。

4.1.3接受申请材料

承办公证员应按照表1的内容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收件清单(附录 A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确认。

表1申请材料清单

份数备注

申请人应签名或盖章、捺指印。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居民户口簿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代替。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公证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居民户口簿 原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

手机号码或微信账号权属证明

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其他组织原件

资格,例如:通讯账单等。

用于证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主要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该申办事项的利害关系以及用于证明办理该项公证的用途等。非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前来办理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参见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

非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责人前来办理时提供,代理表1第2项。

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书

4.2受理

4.2.1准予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公证申请,本市公证机构应予受理:

a )申请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b )申请人申办保全短信/微信公证是其真实意愿;

c )申请人能够按照本标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申请材料;

d )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 e )申请人按本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4.2.2不予受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a )申请人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b )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

c )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d )申请人申办保全短信/微信公证并非其真实意愿;

e )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f )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标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g )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h )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4.2.3受理审查

4.2.3.1申请人身份审查

承办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通过核验身份证件、交叉验证等方式进行确认。

4.2.3.2申请表审查

承办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应对公证申请表(附录 B )进行审查,检查申请表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申请表上的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是否申请人所为。

4.2.4申请结果处理

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予受理;凡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2.5立案登记

4.2.5.1公证事项编号

承办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和公证事项的相关信息输入办证系统,自动生成公证事项的案号。

4.2.5.2制作受理通知单

承办公证员取得该公证事项的案号后应制作《公证受理通知单》(附录 C )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附录 C )上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申请人如需补充申请材料的,承办公证员应填写《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附录 D ),明确提交期限,告知不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确认。

4.3收费

4.3.1收费要求

承办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办理该公证事项的收费总额。涉及市场调节价收费的,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书面确认后进行支付。

4.3.2收费依据

《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11号)和《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沪价费[2017]16号)。

4.3.3收费标准

4.3.3.1执行政府定价项目

公证书副本费:每本收费10元。

4.3.3.2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

咨询费、公证费、打印费、刻盘费、调查费、上门费等未列入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的服务项目收费为市场调节价,按照各公证机构报市司法局备案的标准收取,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4.3.4减免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服务费减免操作细则》减免公证服务费。

5.审查与核实

5.1审查

5.1.1审查人员

该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为审查人员。

5.1.2审查内容

承办公证员应对申请人的行为能力、申办保全短信/微信公证的真实意图、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应重点审查。

5.1.3告知

承办公证员应告知申请人申办保全短信/微信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办理公证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应在《告知书》附录 E )上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予以确认。

5.1.4询问

承办公证员应通过询问方式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按照询问笔录提纲(附录 F )的要求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予以确认。询问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b )申请人申办保全短信/微信公证的真实意图、保全方式; c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

d )申请保全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地点和现状; e )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f )告知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风险提示; g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证机构应对制作询问笔录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刻盘附卷归档。

5.1.5申请材料审查

承办公证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进行审查,承办公证员认为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5.1.6审查结果处理

承办公证员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该公证事项可以进入核实程序;承办公证员认为有疑义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5.1.7审查期限两个工作日。

5.2核实

5.2.1核实人员

该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人员为核实人员。

5.2.2核实要求

承办公证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能够形成支撑该公证事项的证据链。

5.2.3核实方式

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人员应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到相关单位收集证明材料、发函核实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5.2.4核实结果处理

承办公证员经核实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的,该公证事项可以进人办理程序;承办公证员认为有疑义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5.2.5核实期限

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提交申请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实期限内)。

5.3办理

5.3.1办理人员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应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亲自办理。

5.3.2办理要求

承办公证员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应按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可通过查阅短信/微信内容的方式,确认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

办理保全短信/微信的公证,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现场)记录或者事后及时补记工作(现场)记录并由公证人员、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保全短信/微信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方式保全。

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办理保全短信/微信公证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的,公证人员应当审查专业人员的身份和相应的资格,告知其操作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并对保全过程予以证明。保全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以照相、录像、录音、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方式形成的证据,应当由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或者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

5.4拟稿报批

承办公证员在保全短信/微信公证办理好后,按照公证书格式(附录 G )的要求进行拟稿,并将公证卷宗全部材料连同办证流程表报送审批人员审批。

6.审批与出证

6.1审批

6.1.1审批人员

公证机构的审批人员应符合市司法局的规定,并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审批公证业务。

6.1.2审批内容

审批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等规定的出证条件,对保全短信/微信公证事项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a )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b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能形成支撑该公证事项的证据链;

c )申请保全证据的行为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d )保全证据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e )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f )申请人与保全的内容是否有利害关系;

g )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h )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是否全面、准确; i )公证书用词是否准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6.1.3审批结果

6.1.3.1出具公证书

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应批准出具公证书,审批日期为出证日期。

6.1.3.2退回处理

对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应退回承办公证员进行整改,并告知审批退回的理由。

6.1.4审批期限

两个工作日。

6.2出证

6.2.1制作公证书

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公证书用纸、打印文字、装订要求制作公证书。

6.2.2翻译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公证书文本翻译成外文文本制作公证书。

6.3送达

6.3.1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申请人如委托(授权)他人领取的,应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向承办公证员提出,由代理人持申请人签名(盖公章)的书面委托(授权)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

6.3.2邮寄送达

申请人要求邮寄方式送达公证书的,应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向承办公证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邮寄费,公证机构应通过有资质的邮寄部门或者快递公司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公证书,邮寄送达回执应附卷归档。

7.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

7.1不予办理公证

7.1.1不予办理公证情形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b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c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d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e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f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g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h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i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7.1.2不予办理公证事项处理

公证事项有不予办理公证情形之一的,承办公证员应填写《不予办理公证报告》(附录 H .1),报送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制作《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附录 H .2)发送申请人签收,公证卷宗材料整理后归档。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服务费。

7.2终止公证

7.2.1终止公证情形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a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b )公证书出具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c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d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e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7.2.2终止公证事项处理

公证事项有终止公证情形之一的,承办公证员应填写《终止公证报告》附录1.1),报送公证机构负责

人审批后,制作《终止公证决定书附录1.2)发送申请人签收,公证卷宗材料整理后归档。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服务费。

8.立卷归档

公证书送达后,承办公证员应按照《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公证卷宗,移交归档;公证事项办结超过三个月而公证书无法送达的,承办公证员应按照《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公证卷宗,连同公证书移交归档。

9."绿色通道"服务

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者,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收件清单

公证申请书

公证受理通知书

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

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

公证受理告知书

证据保全公证告知书

申请人确认

讯问笔录

公证书

不予办理公证报告

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

终止公正公告

终止公告决定书


公证受理告知书

一、公证是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需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本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公证书不可要求撤回公证申请。

四、当事人认为本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处提出复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公证协会调解。

五、经本处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提出补正、修改建议,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经公证人员记录在案,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

对于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或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公证处将终止公证。

七、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本处代为保管公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逾期视为不再领取,本处不再承担代为保管的义务。

当事人如需补办公证书副本的,需向本处提出申请,并支付副本费,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本处可补办副本。

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