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终结执行149-152.
149.终结执行的情形
150.终结执行裁定....
151.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
152.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已执行标的妨害行为的处理
第十章终结执行149-152
149.【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已由执行
法院受理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九)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
(十一)公证债权文书进人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且诉讼案件已被受理的;
(十二)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符合本规范第1024条规定情形的;
(十三)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依据本规范第97条裁定中止执行,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对该种情形下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150.【终结执行裁定】
除本规范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终结执行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①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1.【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
依照本规范第149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因撤销(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本规范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执行和解部分的相关规定。
152.【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已执行标的妨害行为的处埋】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①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