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后受移送人民法院可凭移送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直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移送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再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