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执行回避情形之二]

发布时间:2023-03-09

14.【执行回避情形之二]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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