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16.【执行依据的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七)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