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申请执行的一般形式要件】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六)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七)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为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