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发布时间:2023-03-09

71.【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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