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95.【诉讼中为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但是第三人保证系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须承担责任,再审又改判被告承担责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