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执行和解的效力与要件】

发布时间:2023-03-10

97.【执行和解的效力与要件】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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