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10

116.【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的,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决定暂缓拍卖。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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