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材料的移送及补正】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三)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四)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五)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六)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人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