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014年8月1日后本息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23-03-12

184.【2014年8月1日后本息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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