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204.【拘留的批准与文书】
采取拘留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