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限制出境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3-12

216.【限制出境的办理程序]

依照本规范第21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向报备单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机构报备,每次报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机构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内不予签发出人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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