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限制消费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2

235.【限制消费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年龄、履行能力以及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

抗拒执行的行为等因素。对于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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