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这些规定可见,优先受偿权系基于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