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委托案件的立案与销案】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并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告知其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