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电子送达】

发布时间:2023-03-12

31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裁定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前款规定的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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