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邮寄送达】
采用本规范第361条第1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364.【电子送达】
采用本规范第361条第1款第6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65.【其他方式送达的手续】
采用本规范第361条第1款第8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366.【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