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

发布时间:2023-03-13

376.【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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