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未尽监管职责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13

388.【未尽监管职责的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未尽监管职责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