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违法拍卖的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2023-03-13

397.【违法拍卖的损失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394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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