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查封笔录】

发布时间:2023-03-13

454.【查封笔录】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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