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确定参考价前的准备】

发布时间:2023-03-13

483.【确定参考价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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