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4.【委托评估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13

494.【委托评估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三)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

(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者在期限内均未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

(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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