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7.【发送评估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3-03-13

497.【发送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附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各项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将查明的材料扫描上传至询价评估系统。该规范附件评估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委托评估必须提供的材料,人民法院未能调取到或实际不存在的,应当在评估委托书中注明。图纸、账册等无法扫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评估委托书中注明。

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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