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交付评估材料】

发布时间:2023-03-13

501.【交付评估材料】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或者其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扫描上传至询价评估系统的材料发送给评估机构;图纸、账册等材料无法扫描的,应当及时邮寄或者直接交付给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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