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评估报告内容和期限】

发布时间:2023-03-13

505.【评估报告内容和期限】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报告通过系统发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发送委托评估材料的,询价评估系统提示成功发送的时间为评估机构收到的时间:人民法院邮寄或者直接交付委托评估材料的,以评估机构签收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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