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通知说明或补正】

发布时间:2023-03-13

509.【通知说明或补正】

人民法院认为评估报告具有本规范第50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系统向评估机构发出通知书,要求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说明或者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或者补正的事项。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说明或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在三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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