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异议处理方法四】

发布时间:2023-03-13

514.【异议处理方法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本规范第513条规定的异议,同时涉及本规范第51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规范第513条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范第511条第1款第3项、第4项情形的,按照本规范第511条第2款先对第3项、第4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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