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暂缓询价或评估】

发布时间:2023-03-13

521.【暂缓询价或评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②

人民法院依据前款决定暂缓委托评估的,应当通过系统向评估机构发送暂缓委托评估通知书。暂缓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系统向评估机构发送恢复委托评估通知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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