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9.【物品的交接】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4

639.【物品的交接】查封、扣押至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保管部门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封存,并办理交接。保管部门接收物品后,应当出具收取凭证。

对于在异地查封、扣押,且不便运输或容易毁损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②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