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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
发布时间:2023-03-14
687.【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
对于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
产予以执行。①
对于企业自列职工住房基金用途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作为
该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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