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7.【他人转移财物、票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14

847.【他人转移财物、票证的责任】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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