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4

851.【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特别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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