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保全期限和续行保全】

发布时间:2023-03-14

890.【保全期限和续行保全】

保全的期限适用本规范第464条规定。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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