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予执行】920--926

发布时间:2023-03-14

二、先予执行

920.【先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四)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五)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六)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七)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八)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①

921.【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②

922.【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期间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923.【法院内部职责分工】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机构执行。①

924.【法律适用】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②

925.【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①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④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

926.【先予执行的回转】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节仲裁裁决的执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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