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1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4.【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当事人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付的期限已经届满;

38.【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依据设计对待给付义务的,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从以上可以看出 ,申请执行的条件必须先交付发票和工程资料,申请人没有按调解书要求交付提供,所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中止或者撤销执行。

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执行裁定。其裁判摘要为:案涉判决第一项判项为王某弟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案涉停车场,新开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弟相应补偿。上述两项义务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彼此互为对待给付。执行依据涉及此种对待给付的,在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附停止条件,即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质言之,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就意味着隔断了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让对方丧失了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就此以言,新开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弟搬离案涉停车场的条件为:新开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弟相应补偿。在新开公司没有履行该项补偿义务之前,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单方面强制王某弟搬离案涉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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