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执行监督案件 第一节执行监督的一般规定 1298.【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3-03-16

第二十八章执行监督案件

第一节执行监督的一般规定

1298.【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一)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决定督促执行的:①

(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并决定执行监督的;

(三)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②

(四)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

(五)执行法院发现本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需要纠正,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①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监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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