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对复议裁定的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①
1313.【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②
1314.【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
(二)驳回申请,即申诉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申诉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复议法院在
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申诉成立,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①
1315.【参照复议案件相关规定审查】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申诉案件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六章关于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