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
1316.【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③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①
1317.【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①
1318.【检察监督行为不当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②
1319.【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
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
1320.【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