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财产的执行 1028.【支付回报、费用的追缴】

发布时间:2023-03-17

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财产的执行

1028.【支付回报、费用的追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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