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起诉用以证明原告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3-31

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户籍登记等用以证明身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诉讼行为实施人系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的证据,比如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户籍登记文件、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对于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应当启动先行程序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以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具有相应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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