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0条:

发布时间:2023-04-02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第20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一、本条规则亦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19条规则的发展和延伸。该条规则中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由"拒不提交"之不作为转换为了作为的方式,通过作出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以影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常举证。对于这种妨碍证明的情况,首先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了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交书证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书证内容为真;其次,2019《民事证据规定》第48条第2款再次明确,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的事实为真实。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确立的证明妨碍一般规则也重申了证明妨碍的直接法律后果,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二、运用该条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1、认为具有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应当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

2、认为不符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条件的;

3、因为具有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处以罚款的。

三、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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