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调查取证 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3-04-02

第五节 调查取证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法调查收集。

【工作内容】

1.收到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应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2)书面申请是否载明了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3)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4)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5)明确的证据线索。

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法调查收集。

【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何时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三)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四)调查取证未能调取到证据时如何处理?

原则上,应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书面说明。如果相关部门未能出具书面说明,由两名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情况的说明,也可以以笔录的形式留痕,并签名存档,同时告知当事人。

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应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的,属于程序违法。

[参考(2018)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

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相关法律文书】

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不准许调查证据申请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调查笔录(庭外调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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