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调查取证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法调查收集。
【工作内容】
1.收到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应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2)书面申请是否载明了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3)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4)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5)明确的证据线索。
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法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