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审查当事人提起之诉是否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二是程序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是结果条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是时间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六是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
【工作内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应注意事项:
1.应组成合议庭,即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提出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3.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常见问题】
(一)能否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仲裁裁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以外单位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畴,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不予受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组成合议庭时,原审审判人员是否回避?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不应当排除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其主要理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第三人提出的新事实和新理由进行的诉讼,而且是对新的实体内容的审理,这与再审对原审审理的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
予以纠正不同,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更准确和高效地进行裁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44页]
(三)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
根据立案登记制度的精神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分别进行形式性的审查和适度性的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形式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一般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于已经立案但经审查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一般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应当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当事人提出的事由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符合实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改变或撤销相关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总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208页]
(四)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否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期限与其他民事案件略有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证人出庭作证后是否丧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除应当符合法定起诉要件外,还应当符合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在所涉案中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明知诉争事实关系其利益,可以对此行使独立请求权,若其没有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据此认定其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
[参考(2018)最高法民申第3413号陈某伟、梁某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七)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程序启动后案外人是否还可以行使选择权?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申请再审。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
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七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来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微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施行法〔2019〕254号)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22.【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的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